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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00MB1911463/2019-00005 成文日期:   2019-0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发布日期: 2019-08-05 11:50


根据《湖州市关于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我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一、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利民、安全必要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但是,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

依据:1.《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主要指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依据:1.《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1.《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六)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可以不予提供公开。对信访、举报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对咨询类事项,应书面告知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口头或书面回复。

依据:1.《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八)档案信息。档案信息是指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

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存在的信息,应在经过缜密审查后,区分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十)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工作秘密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因工作秘密目前尚缺乏法定解释,并且未被明确列入《条例》相关免予公开的范围,在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中,对工作秘密事项应参照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定慎重实施。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其中之一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其中之一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明确本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信息公开责任,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结合局政务公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处室、下属各单位履职尽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年度工作目标,着力打造阳光退役军人事务、法治退役军人事务,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二、考核对象

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三、考核办法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结果运用到对各处室、下属各单位的年度考核评分中。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三)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监测收集。安排专人利用信息系统监测收集涉及我局的政务舆情,加强与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处等部门的衔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舆情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协同处置机制,强化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职,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四)公开回应。由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积极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多角度回应,深层次引导。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严格执行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其他政务舆情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应,确保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指定办公室为牵头部门,坚持和完善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二)加强信息发布。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四、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先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是否可以公开存在争议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本单位网站刊登或向社会网站发送办公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的文电,须经文电制发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局办公室对各处室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处室重新办理。

五、局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邀请社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试行)

为增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快推进政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浙江省人退役军人事务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社会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人士等。

二、涉及下列议题的县政府有关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社会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退役军人事务、民生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代表列席的问题。

三、受邀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列席代表有下列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安排有关代表列席的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2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列席代表,并及时送达会议材料。

六、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代表。

七、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征求相关方面代表的意见建议,亦可邀请相关方面代表就本单位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推行民意调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在重大民生决策之前,应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基层,广泛收集有关资料,征求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二、凡有关退役军人事务领域重要规划、重大工作部署、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按本制度进行民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研究。

三、民意调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了解,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确保得出的结论正确。

(二)反映民意。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三)突出重点。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四、民意调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决策事项提出处室、单位制定调查方案。方案应包含调查指导思想、内容、方法、范围、地点和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二)方案审核。调查方案应提交分管领导研究审定,必要时经过法律顾问审查。

(三)人员组织。根据调查方案的要求,选调人员组建调查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也可邀请有关专家、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参与。

(四)组织实施。按照调查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资料。

()研究分析。在全面调查完成后,深入、全面、准确分析调查情况,研究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诊断鲜明。

五、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整理,供决策参考。

六、决策事项应及时通过相关载体、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培训制度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加强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干部的政务公开意识,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培训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内容

1.学习贯彻中央、省、市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文件、领导讲话、政策法规等。

2.了解掌握我局政务公开职责任务、服务承诺等公众关心关注内容。

(二)培训方式

及时组织人员参加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统一培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业务素质。同时,适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培训,确保重点突出,取得实效。

1.全员宣传培训。重点在提高思想意识、思维层次上加强宣传和培训。

2.新任()职培训。重点在夯实政务公开理论基础,增强政务公开意识上加大力度。结合岗前培训、集中教育等方式,进行重点培训。

3.业务能力培训。采取参观考察、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专门培训,全面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培训要求

全局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工作需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要对本单位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负责本处室、单位人员培训工作的落实。培训工作需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加强对培训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参培人员的管理,切实保证培训的质量。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制度

为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成员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年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记录;

(六)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三、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工作落实情况,坚持信息发布制度。

(三)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社会评议可以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众评议以我局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为主,通过网上意见征集、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有关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三、有上述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其改正,严重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司机关依法处理。

四、投诉举报和受理的方法、程序。

(一)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走访等方式。网络举报请到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进行。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天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五、网络(网上投诉、网上举报、领导信箱、网上建议)、来信、来访事项:能当场答复、直接答复、即时答复的,立即办理答复;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从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流转完毕,7个工作日内办结;适用普通程序办理,从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流转完毕、5个工作日内告知,30日内办结。

六、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办理举报时,不得向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