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500MB1911463/2019-00011 | 成文日期: | 2019-08-0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为增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快推进政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浙江省人退役军人事务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社会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人士等。
二、涉及下列议题的县政府有关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社会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退役军人事务、民生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代表列席的问题。
三、受邀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列席人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安排有关代表列席的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2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列席人员,并及时送达会议材料。
六、列席人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人员。
七、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征求相关方面代表的意见建议,亦可邀请相关方面代表就本单位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